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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九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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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5 03: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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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九十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5462&idx=4&sn=35d8c5413eb8a6fbae4a212a284bde97&chksm=813ab433b64d3d259613645b9037634bf3f810a8626bd710425628ff9003dfd4a7d7524343e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4 10:30
二维码:
-
来源:
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抄报税提醒
内容概述:
九月你好,金秋九月,不会辜负每一个用心的人。新一轮征期已经开始,9月申报期截至15日。请您及时办理业务,错峰办税!
金税盘
一、抄报方法
1.上报汇总
情况 1:网络正常情况下,月初首次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进行汇总上传和远程清卡工作。
情况 2:上个月开具的发票部分或全部未上传成功,则系统无法自动完成抄报税。可在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待发票上传完成后,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按钮。
2.申报
需要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网站或办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
3.清卡
申报成功后再次登录软件自动完成清卡操作,提示“金税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代表月初清卡已完成。
二、查询抄报税完成状态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查看方式一致。
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汇总处理”——“金税设备状态查询”菜单,查看相应票种的锁死日期,锁死日期为下个月,汇总报送资料为“无”,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则表示本期抄报税成功。
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3年9月1日00时00分
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10月1日
汇总报税资料:无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3年10月,汇总报税资料“无”
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9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注意:
①汇总上传和远程清卡必须是在计算机联网状态下操作;
②检查上月开具的发票报送状态都为:已报送;
③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论上月是否开票,每月月初都必须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一般纳税人每月登录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小规模季报月 1、4、7、10 月需要季报)然后再清卡,否则金税盘会锁死,影响正常使用,造成逾期处罚;
④远程清卡提示“【F50006】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需要登录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再返回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常见问题
一、开票软件3.0中打印模板在哪设置?
答:点击发票管理—发票打印设置—打印模板设置。
二、增加票种后怎么同步到开票软件里?
答:以管理员身份登录软件,点击系统维护—金税盘网上变更,点击下一步,勾选票种,点击确定即可。
三、开票软件口令被锁死如何处理?
答:口令锁死需要用户携带设备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所现场进行解锁处理,内容包括:实名办税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公章,金税盘。
税控盘
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步骤:(见正文)
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步骤:(见正文)
一、自动抄报方法
●开票软件网络稳定的前提下登录开票软件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开票截止时间自动顺延至2023年10月23日。如下图所示: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手工抄报步骤进行抄报。
二、手工抄报方法
●上报汇总: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网上申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
●反写监控:申报成功后,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反写,开票截止时间更新到2023年10月23日表示成功。
税务UKey抄报步骤
一、自动抄报方法
●开票软件网络稳定的前提下登录税务UKey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开票截止时间自动顺延至2023年10月23日。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手工抄报步骤进行抄报。
二、手工抄报方法
●上报汇总: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网上申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
●反写监控:申报成功后,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反写,开票截止时间则会更新到2023年10月23日,表示成功。
常见问题
一、0申报开票软件也需要每月抄报税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要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二、月初没有抄报税是否可以开发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是可以开票的,只要在开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抄税是不影响的。
三、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配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四、开票截止日期已经变更,重复操作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数据只上传一条,重复操作对上传结果没有影响。
五、多块税控盘可以在同一台电脑上抄税吗?
答:可以,更换税控盘登录软件正常操作。
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辅导
内容概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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