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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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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86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1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7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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