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15
  • Tax100会员 27876
查看: 569|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0 10: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85.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56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56号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1993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