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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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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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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4 22: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2568&idx=4&sn=ebf204f96906672dd70ae6a797d3c5a8&chksm=88bcd303bfcb5a1511c6436d9562b866e0a5fe6ae6760a9d6e859bcc5d0b3b88323781e213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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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坐席小妹

答: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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