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关于自治区 征集“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关于自治区征集“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新财会字[1995]5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新财会字(1995)55号 关于自治区征集“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各地、州、县(市)供销社、棉麻公司、自治区棉麻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95)8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棉补粮’等项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征集“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棉花收购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以棉补粮等项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的“以棉补粮”等项基金。
二、棉花收购企业在收购时,应先按自治区棉花收购价入账,借记“商品采购”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计“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每月终了,企业按“办法”规定的基金标准(100元/担)和本月实际收购数量计算出本月应交基金金额,开具收购结算单(结算单应分等级长度),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后作账,作账时应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商品采购”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科目。实际上解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他应交款—应交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以棉补粮等项基金。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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