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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税快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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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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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4 20: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康税务
标题: 【安税快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UxMzkyNw==&mid=2650793542&idx=3&sn=89bf18087c61d82bca85cd66e0b89242&chksm=8833086ebf448178da0a4b5ce3d632946ded58dc7c4a4beda5392ee749ef4187af9d004ac65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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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
答: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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