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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1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开展实用图书优惠卡和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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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6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0]11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1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开展实用图书优惠卡和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开展实用图书优惠卡和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新华书店《关于在全区各级新华书店使用图书优惠卡和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请示》,申请对全区各级新华书店使用图书优惠卡给予顾客的优惠折扣和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给予顾客的奖励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经研究,先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实行图书优惠卡,给予持卡客户的购书优惠折扣,准予按实际发生的折扣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对有奖销售给予中奖顾客的现金或实物奖品支出,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在不超过企业销售收入6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其中以现金形式兑现的奖励,应要求各级新华书店健全支付手续,兑奖收回的奖券应单独装订、汇总,作为支付奖金的合法凭证。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奖励支付方式和支出金额情况附详细说明,提缴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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