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鉴于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的收取和缴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所得税税基影响较大,为便于执行,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凡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缴纳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 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项目的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确立的原则,对企业缴纳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从批准部门、计缴比例、预算管理形式等方式等方面进行认真核查,凡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标准和范围提取缴纳的,应做相应纳税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本通知从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 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