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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声音我在听 | 12366热点问题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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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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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4 20: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韶关税务
标题: 您的声音我在听 | 12366热点问题第37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1OTIyMA==&mid=2654063240&idx=5&sn=803d43898ef57af5605f7c155db50b61&chksm=8bd11f73bca6966580a707ff43645feba888d0df5a0b78c9e470ca5add112579019f97aeef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1 16:51
二维码: -

韶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竭诚为您服务,现将近期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汇总发布如下:
1
问: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答: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2
问: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
3
问: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4
问:房屋被县政府征收了,重新购买的房屋怎么缴纳契税?

答: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二条
5
问: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三条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

设计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辑:邓婷
责编:薛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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