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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残保金开始申报缴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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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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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 00: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舟山税务
标题: 9月1日起,残保金开始申报缴纳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wNjk4MQ==&mid=2650468658&idx=1&sn=08188776cb0de210a90aa1970e53eab2&chksm=87b95e18b0ced70e636bc68e57e9d64d0a05b0a06ebb07bcac874ccc2f76adc87229937d329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1 15:17
二维码: -
9月1日起
今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开始申报缴纳啦!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限和缴纳方式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和缴纳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费额计算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费额=(2022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减缴优惠比例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2022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用人单位实际在残联备案人数为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规定,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浙江省规定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四、申报缴费提醒
  (一)申报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栏根据残联备案人数自动填列,无法手动修改。如对安置残疾人数有异议,需与当地残联联系。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需申报缴纳。
  (四)符合免征政策或安置残疾人人数已达到1.5%(含)以上的缴费人,申报时请勿零申报,应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数据后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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