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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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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7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6]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据了解,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时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现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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