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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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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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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 0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知多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82102&idx=3&sn=627f82244f6fcd6e0c38b01e6ec0ecb1&chksm=811dc2b9b66a4bafe03bd2998bbad309e5e8a07c3e5af99cddebdb04d22afecdcdbd9f74cc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1 15:56
二维码: -



一、为什么要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什么情形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将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一)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失信信息什么时候公布,在哪里公布?
税务机关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先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失信信息公布后有什么后果?
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将其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停止公布。

五、怎样才能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

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哪些情形不能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

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

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道路千万条
诚信第一条
失信路难行
处处是红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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