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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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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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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16: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607849&idx=1&sn=9d2d937c4b9a904df47aaffbb3f55a93&chksm=fb64933dcc131a2b8cf25f374bdfa0dfc654ede1a9f36408d6892492ea69a54b86a328e237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31 11:31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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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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