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33
  • Tax100会员 28032
查看: 113|回复: 0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5124

主题

5154

帖子

520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06
2023-9-1 15: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302127&idx=1&sn=00959d8686f20c4df4f015672e82f506&chksm=85e5bdacb29234ba061db64d778420f9a15c97f8c89f4b9b32108b360ff33c11a6bb9b40f91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31 17:02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重庆税务
873_169355224667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