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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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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13: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93980&idx=3&sn=227db9e63397f267f2ba3119119a7550&chksm=80af349eb7d8bd882f0f7d168a874b2d27744c5a8c38f987896bfc981e3165effdda84d1765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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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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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02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03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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