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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第34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时间:1986.12.12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在省政府未正式颁布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前,由省税务局根据国家颁发的两个《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由我省制定《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黑龙江省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上述《暂行规定》,亦经省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工作难度大等特点。为此,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做好开征两税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搞好税政宣传:健全征收机构,充实征管人员,抓好干部培训,建立与健全必要的手续制度。在做好纳税辅导的基础上,搞好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统一,税务机关可按实际征收入库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提取百分之五的征收管理费,用于弥补征收业务经费不足和奖励办税、协税以及代征人员等项开支。其中,省局提取的百分之一征收管理费,由各市县代提,于每季度末汇缴省局地方税业务专户,以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厅局、省人大办公厅、省检察院、法院、省军区、驻军、哈尔滨铁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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