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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时间:1988.12.19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三号、四号令发布实施。同时经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的黑税四字34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如果与两税《细则》有抵触的,按《细则》规定执行,没有抵触的仍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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