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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税四字(1989)第26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时间:1989.7.25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最近伊春等市、县税务局反映对企业内部行驶的不领取行驶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专用车辆到公路上行驶,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不领取行驶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企业内部专用车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到企业外部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应由企业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外出天数,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税,未满十五天的不计税。企业不申报的,应按《征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申报不实的,应按全期应纳税额计税。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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