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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八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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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1 12: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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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八十九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5270&idx=4&sn=93ceb75bacc53c5757994a7883bc6042&chksm=813abb73b64d32659de3ad13b64a2346f6c570c0e7549b227d1ea524fb6ee8f99d072a22dd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1 10:30
二维码:
-
来源:
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征期日历
内容概述:
2023九月你好金秋九月,不会辜负每一个用心的人。新一轮征期已经开始,9月申报期截至15日。请您及时办理业务,错峰办税!
9月即将实行的新规一并送上,快来看看吧!
4日-8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日-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1日-25日
企业社会保险费。9月11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1日-25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8日-25日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 (自然人)。9月8日、18日银行批扣,10-17日、19-25日工作日查询缴费。享受补贴人员应在本月15日前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1日-15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然人)。9月15日批扣,1-14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5日-20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然人)。9月15日批扣,5-14日、16-20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8月1日到9月30日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月1日到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9月新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详细阅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施行
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方面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二是明确领事保护与协助受理方式以及履责区域。规定外交部要建立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公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咨询、申请领事保护与协助;明确驻外外交机构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区域。三是规范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情形和内容。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四是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提醒。五是完善各方面支持保障。
>>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这些惠民便利值得期待: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上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详细阅读: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6/content_6888910.htm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重要国家标准开始施行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之后,建筑物配套通信设施建设领域又一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详细阅读:《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自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一项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同时废止。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和厂站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详细阅读: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多项标准
《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开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规程》明确规定了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覆盖全部不动产类型,适用于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
>>详细阅读: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08/content_6898717.htm
化妆品网络经营新规施行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报告等管理责任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办法》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详细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9月4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详细阅读: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施行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围绕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内容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在便民服务方面,“程序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详细阅读: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热点问题
内容概述:
引言: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视频辅导
内容概述: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详细解答请查看正文视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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