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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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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1 1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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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十九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xNjcxNA==&mid=2655778973&idx=2&sn=043bd33d382c88c1588585da2aef7786&chksm=80165378b761da6e8a0ed846d85d78723236b7397426984fae1fd6c1f190c7ee7749e8e2f1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30 17:15
二维码:
-
问
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问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
“附加信息维护”
模块预设的相应
“场景模板”
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
“附加项目”
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
“场景模板”
;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问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同时废止。”
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同时废止。”
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校对:段宛菱
审核:张蓝心
终审:吴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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