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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点财税]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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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十二点财税
标题: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1 00: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c3MzI5Nw==&mid=2247487827&idx=5&sn=f5a0c7604deef81d195adc7af47dff2c&chksm=eb84c14ddcf3485ba4a3a1dc9106ef855b603d93e19376ec74ffb67bc496a9939e29a24689d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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