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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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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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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12: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五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2706&idx=1&sn=a4960393ba074eb6aeb34db0775675b7&chksm=9f40d450a8375d462008daba7a96ee6c11c154473e9c8c454acc4af30553d9329b611030971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31 16:42
二维码: -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2023年8月初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将之前的阶段性优惠政策,统一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别优惠进行了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主要有10项优惠,本期介绍1项: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具体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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