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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税发字[1992]367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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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18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税发字[1992]367号
文件名: 黑税发字[1992]367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问题的通知
黑税发字[1992]367号

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一、凡是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统一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的机动车辆,原使用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从1993年起停止使用。
二、对于非机动车船和机动船继续实行原《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管理办法。
三、标志的长短、损失核销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标志的销毁由县、市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四、关于标志用存报告的编报。标志报表在税收完税征用存季报表中增加第18.19两栏,18栏为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19栏为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实行按季编报的办法,其他编报要求按国税发(1992)236号文二款第八项规定办理。
五、标志的领取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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