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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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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57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7〕57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7〕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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