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 1997 ) 76 号文件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一、关于财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资源税 3 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1 年。先征后返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且(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2 年。
(二)鼓励乡镇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
(四)乡(镇)、村创办的第三产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按产业政策先征后返所得税 1-2 年。
(五)乡(镇)、村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 25% 以上、合资合作期在 10 年以睥,先征后返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1-3 年。
(六)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 5 年。
(七)对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因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归还货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 年。减征比例,由财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