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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假肢生产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33号)中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到199 8年底已执行期满,为促进我省优抚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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