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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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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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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1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2071&idx=1&sn=b78f014c1ef24b864d8285d854af8653&chksm=f9e7a54fce902c595ab0b341fcb229f2a092db722c8aac09bce4d402a2f9b9774989e9beab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30 17:53
二维码: -


居民换购住房
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三部门近日发布了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一文带你读懂相关政策内容↓


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

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
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范围

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满足条件

01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0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温馨提示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END
审核|市局所得税科
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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