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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5]9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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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03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5]94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5]9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5]94号

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时间:2005.9.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地就建立车船使用税数据库问题搞好调查研究,并于9月30日前将下列情况报省局。
一、数据库建立情况。包括市(地)、县(区)是否建立数据库,各层级数据库中车船使用税的表格有哪些,以及原始录入和生成的数据填入情况等。
二、提出业务需求。各市(地)局要在省局局域网财产与行为税管理模块下,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中国税局传递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公安部门的《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和各级汇总上报的《 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后附),结合本地征管系统开发使用情况,按建立车船使用税数据库的要求,提出修改与完善车船使用税的业务需求意见。详细说明删除、修改、增加有关项目、表的原因。
各地将所属区县修改与完善车船使用税的业务需求汇总写成文字材料,后附所属区、县的车船使用税数据库所涉及的基础表、市级汇总表(纸制表样各一份)及业务需求修改、增加的表样,一并邮寄到省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三、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从2005年起实行上报制度。因此要求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将本地区车船情况按《 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汇总,于每年下年度1月15日前报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同时将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按附表的项目要求,从局域网内传递到省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同时邮寄一份。
附件:《 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
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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