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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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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63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7〕8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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