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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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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省局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要充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积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小微企业办税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促进我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小微企业是与大企业相对的一个集合性概念,指的是规模和产值较小、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从业人员较少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
  (一)2011年,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微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此次划型根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新的划分标准。新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
  (二)《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以行业划分的小微企业认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就是“小微企业”只有符合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其他各项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均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标准执行。
  三、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权利,只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均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划分标准,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于6万元的,其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印花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延期纳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
  (一)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防止引发涉税矛盾和征纳冲突。要耐心细致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坚持文明执法,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善待和尊重纳税人。
  (二)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在制定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时,要广泛开展调研和详细论证,合理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宣传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依法纳税。要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全面排查税收执法风险。各级地税机关要分税种查找税收执法过程中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全面梳理、排查各类税收执法行为的风险点和征纳冲突隐患。要对本地区今年以来所有小微企业认定情况、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及定额调整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就小微企业在政策落实方面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对发票工本费的减免政策要分级负责。要严格履行征管程序,大力推行阳光操作,依法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后,不得随意调整提高税收定额。要结合税源分布与征管力量状况,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税源和异地缴纳的税款,要依法开展委托代征,切实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抓紧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指挥统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和运转高效的地税机关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让党委政府满意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的水平。本着规范执法是最好服务的理念,着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拓展纳税服务功能,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五)加强涉税舆情监测引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定期研判舆情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把握舆情动态。要加大日常税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税收理念,突出宣传地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所取得的成效,让公众和广大纳税人更加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认真做好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总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核定征收面。对双定户的核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公示定额;对符合条件、账目健全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目不全、条件确实不具备的企业,要积极协助企业建账建制,努力使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七)认真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统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准确、详细地做好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统计分析报告,及时反馈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使地税机关真正成为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为准确掌握我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各市要对本辖区所有小微企业开展一次调查,逐户统计2011年度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2、3)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局税收政策处(上报地址:省局FTP139.16.16.2小微企业情况统计)。同时,对符合条件而未享受优惠的企业要逐户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落实政策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分行业划型标准
类型标准 行业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下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下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住宿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2:小型、微型企业 税优惠情况统计汇总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 金额单位:元行业 企业户数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情况
行业 企业户数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情况
合计 其中:小型、微型户数 合计 专项优惠情况 普惠情况
项目数 优惠金额 项目数 优惠金额 项目数 优惠金额
合计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
其他

  填表说明:
  1、本表按单税种(不含企业所得税)填报,分别按小型微型企业的16个行业进行统计。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经济产、三资企业及其他。
  3、企业户数为此税种所管理的全部企业户数,小型、微型企业户数为此税种管理符合国家统计标准的企业户数。
  4、一户享受此税种一项优惠即为一项,专项优惠为文件中明确的税收优惠项目,其他均为普惠。
  5、优惠金额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折合税款后的金额。
  附件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情况统计汇总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 金额单位:元行业 企业户数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情况
行业 企业户数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情况
合计 其中:小型、微型户数 项目数 优惠金额 其中:享受小型微利20%优惠企业 其中:享受年应纳税所得在6万元以下优惠企业 其中:享受普遍税收优惠的企业
合计 其中:查账户数 核定户数 项目数 优惠金额 项目数 优惠金额 项目数 优惠金额
合计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
其他

  填表说明:
  1、本表仅对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的企业进行统计,分别按小型微型企业的16个行业进行统计。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经济产、三资企业及其他。
  3、小型、微型企业户数为其中符合国家统计标准的企业户数。
  4、一户享受一种优惠即为一项,税收优惠金额为折合税款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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