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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罚[2023]100号
案件名称 ***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你单位向***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购买运输服务,取得由刘***提供的******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开票日期2017年8月14日,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4545991、14545995~14546008,合计金额908370.49元,合计税额99920.75元,价税合计1008291.24元,以及***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开票日期2017年11月9日,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6297529~16297533、16297535~16297549,开票日期2018年1月29日,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7144219~17144224,合计金额1992582.65元,合计税额219184.08元,价税合计2211766.73元,运费由你单位以承兑汇票和现金方式支付给刘***、以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刘***名下的***市***运输有限公司(证据一、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二十五、证据二十六、证据二十七)。
你单位未支付手续费,未发现资金回流。
上述发票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9月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证据九)。
上述41份发票分别在2017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9920.75元、2017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9491.94元、2018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9692.14元,导致少缴增值税319104.83元(证据二)。
你单位已于2019年11月22日更正申报2017年8月增值税申报表,缴纳增值税99920.75元及增值税滞纳金39868.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96.04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993.42元、教育费附加2997.62元、地方教育附加1998.42元(证据三);已于2021年12月15日更正申报2017年11月增值税申报表,缴纳增值税179491.94元及增值税滞纳金131118.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74.60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6555.95元、教育费附加5384.76元、地方教育附加3589.84元(证据四);已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进项转出方式,缴纳2018年1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9692.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4.61元、教育费附加1190.76元、地方教育附加793.84元(证据五)。
上述收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900953.14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40115.50元,少计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0837.64元(证据二十八)。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向无证户朱***购买零星运输服务,取得朱***提供的***市***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日期2018年1月22日,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8351957~18351961,合计金额366100.34元,合计税额40271.04元,价税合计406371.38元,运费由你单位临时工金***转账给出纳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偷税,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前主动缴纳增值税350297.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88元,不再处罚;对案发后缴纳的增值税179491.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74.60元
纳税人名称 ***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04288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04288F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是***
处罚结果 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4233.2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89745.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487.3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8-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8-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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