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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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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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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0 06: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好消息!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88942&idx=2&sn=8de5300e454b0fa615b52ffc8e148005&chksm=8b4a2cd8bc3da5ce5b9d4c3a63ff1daf3b6829c77ad4c5056b832824231c9702e4624bb830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9 16:00
二维码: -

纳税人:小夏,现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税小夏: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公告,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政策要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办公室 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办公室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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