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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及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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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30 0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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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及防范要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9 07:3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8832&idx=2&sn=889ee7833c1d8616d74ab2c7b4cca70d&chksm=f2c798e8c5b011feb9edc7476026c109dd9742844501e005b57fb16d3d33a19a658d26a52d7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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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作为增值税国内环节与进出口环节的重要连接点,是打通国际国内经济双循环的重要政策工具。但长期以来,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一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刑事责任及衔接
骗取出口退税,指的是假报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常见手段为高报价格、购买未纳税出口货物信息、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该行为同时存在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两方面的责任风险。
01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涉及“出口”以及“退税”两个子环节。对于出口环节行政责任,若行为人对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申报要素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海关可对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在退税环节,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处骗取税款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此外,在税务部门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并作出追缴税款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后,商务部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包括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
02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模式将该行为分为两类处罚方式:第一,对于直接通过假报出口的方式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或在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税款,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第二,对于在缴纳税款后通过前述方式将所缴纳税款骗回的,按照逃税罪定罪处罚,且适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数问题,由于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的实施往往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必要环节,此时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因此需要根据具体行为模式考虑需要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择一重罪处罚。在行为人自己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认为虚开发票的行为与最终骗取出口退税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两者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例如:(2016)闽0582刑初1460号一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过程中,既有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例如:(2018)沪0113刑初2187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假报出口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被告人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
03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刑衔接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客观行为表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含义和解释基本一致,区别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设定金额要求,故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且主观上存在故意,税务部门就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该数额才可以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行政违法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
同一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既涉及行政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享有追诉权和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此外,对于税务部门在移交公安机关前已经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刑事处罚中不停止执行,罚款则用以折抵后续刑事处罚的罚金。
二
防范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01
建立出口退税专项合规防范风险体系
企业可以对出口全流程如合作伙伴审核、出口管理、发票管理和外汇管理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切实做到合规、合法经营。
02
在税务稽查阶段充分沟通
涉案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提交自身不构成骗税的相关说明和证据材料,避免被移送刑事侦查。
03
在刑事程序中积极配合调查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中,涉案企业可以积极整理有利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无故意骗税等情况,如部分挂靠关系、高报出口价格、“四自三不见”等行为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被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接受处罚并积极整改。
符合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外贸业务发展,是构建国家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企业提高自身实力、寻找国际化发展机遇的重要窗口。企业要严格守法经营、避免故意而为的刑事犯罪,也要谨防因管理疏忽而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制定良好的合规内控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冯晓鹏 马聪 黄俊逸
责任编辑:魏建欣
审校:刘畅
监制: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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