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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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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29 06: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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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十八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2028392&idx=1&sn=74ab2b48fc2bd614c18d92ac7b3e4724&chksm=8b4a0a78bc3d836e0a8fc55b1e7e2b574d7511636fc5e8c03e2e2c4812c6ab664853bc17b6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8 21:28
二维码:
-
1.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
同时废止。”
2.
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
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十一、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
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
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3.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
:
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进行个税报表的更正申报?
答
:个税申报成功后,无论是否扣款,都可以更正。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
“首页”
,选择要更正的
“税款所属月份”
→
“综合所得申报”
→
“申报表报送”
→
“更正申报”
,返回
“收入及减除填写”
界面修改数据,再进行
“税款计算”
,修改后全员全额重新申报。
注意:软件里可以更正2019年9月及以后的(之前月份如需更正可联系税局),若正常申报后还未缴款,过了申报期缴款会产生滞纳金或罚款,是更正月度还是汇算时调整可以和所属税局确认一下。
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7.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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