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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减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年终奖个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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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8-29 05: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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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减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年终奖个税优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9 00: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3894&idx=1&sn=c27539476bdd60886626d1154e8132ab&chksm=88b4751ebfc3fc08713aabbeff6b6ed6e16a807fa63714dfa67aa75df2b1cb2bf30cfa2928c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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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本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本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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