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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做出后续安排,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发布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公告,延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为加速政策落实落细,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经营主体,为企业发展增活力、添动力,我们按照享受主体、政策要点、执行期限、政策依据、延伸阅读等的体例进行整理,专设了“税惠云笔记”栏目,供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今天的笔记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
执行期限
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延伸阅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编辑:咸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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