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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此地明确,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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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2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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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此地明确,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6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0943&idx=1&sn=2c06b10cdc9a0c931efb9881b3dec89f&chksm=97443a2da033b33b4291950c926d6953290b5ee5ed0171d1c3b29cd8cf972f148bc93a28465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4 11:27: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3〕19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3〕10号),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组(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6号1001室)签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3〕19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3〕1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6号1001室
联系人员:黎*** 冯***
联系电话:0756-26***89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珠税稽处〔2023〕19号
珠海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097)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珠海市***号)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3月取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及少缴税费,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5532886-25532894、25532920-25532930;货物名称:铝材 ,金额1,935,798.30元,税额329,085.70元,价税合计2,264,884.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是虚开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证实你公司于2016年3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上述发票。
你公司取得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8810744-38810748;货物名称:聚苯乙烯 ;金额499,865.40元,税额84,977.10元,价税合计584,842.5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是虚开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证实你公司于2016年5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补充申报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6月及8月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共计182,790.72元 (其中包含广州廖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84,977.10元),并补缴了税款。
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免抵退税,造成所属期2016年3、4、5月多退增值税共计414,062.80元及少计免抵税额414,062.80元的事实。具体如下:
1、你公司2016年3月(所属期)申报期末留抵税额2,585,406.95元,免抵退税额2,582,694.45元,当期应退税额2,582,694.45元,当期免抵税额0.00元。本次检查应调减进项税额329,085.70元,调减后期末留抵税额应为2,256,321.25元,实际应退税额为2,256,321.25元,免抵税额为326,373.20元,多退增值税326,373.20元(2,582,694.45-2,256,321.25=326,373.20),少计免抵税额326,373.20元。
2、你公司2016年4月(所属期)申报期末留抵税额307,428.23元,免抵退税额325,988.70元,当期应退税额307,428.23元,当期免抵税额18,560.47元,本次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后期末留抵税额应为304,715.73元,实际应退税额为304,715.73元,免抵税额为21,272.97元,多退增值税2,712.50元(307,428.23-304,715.73=2,712.50),少计免抵税额2,712.50元。
3、你公司取得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进项税额84,977.10元,已于2016年5月认证申报抵扣。你公司所属期5月申报销项税额0.00元,进项税额385,973.90元,上期留抵税额307,428.23元,进项税额转出22,873.28元,期末留抵税额363,100.62元;免抵退税额442,145.01元,当期应退税额363,100.62元,当期免抵税额79,044.39元。本次检查调减进项税额84,977.10元后,期末留抵税额应为278,123.52元,实际应退税额为278,123.52元,免抵税额为164,021.49元,多退增值税84,977.10元(363,100.62-278,123.52=84,977.10),少计免抵税额84,977.10元。经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对不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合计182,790.72元(其中包含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税额84,977.10元),已补缴增值税及相关滞纳金。
(二)附加税费
你公司上述少计免抵税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846.12元(326,373.20 ×7%)、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9.88元(2,712.50 ×7%)、2016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948.40元(84,977.10×7%)。同时,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3月教育费附加9,791.20元(326,373.20×3%)、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81.38元(2,712.50×3%)、2016年5月教育费附加2549.31(84,977.10 ×3%);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6527.46元(329,085.70×2%)、2016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54.25元(2712.50×2%)、2016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699.54元(84,977.10 ×2%)。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1年5月19日书面说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因你公司未能提供2016年度账簿资料,对你公司成本无法准确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度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关于调整珠海市企业所得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核定你公司2016年应税所得率为8%,你公司2016年增值税申报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营业收入24,550,785.51元,核定你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64,062.84元(24,550,785.51×8%),不符合小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25%税率,你公司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91,015.71元(1,964,062.84×25%),已缴企业所得税11,213.6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9,802.0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出口退增值税税款414,062.80元(所属期3月326,373.20元、4月2,712.50元、5月84,977.10元)。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进项税额转出已补缴增值税84,977.10元,还需追缴你公司2016年出口退增值税税款329,085.70元(所属期3月326,373.20元、4月2,712.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3月22,846.12元、4月189.88元、5月5,948.40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2016年3月9,791.20元、2016年4月81.38元、5月2549.31元;追缴你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3月6,527.46元、2016年4月54.25元、2016年5月1699.5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8〕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关于调整珠海市企业所得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79,802.0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征收部门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问题讨论过好几次了,争议一直很大。直观感受来说,法院判决中支持滞纳金不超本金的判例占多数,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可以超本金的案例居上风。所以在税务机关下达的决定书中,明确滞纳金不超本金的案例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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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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