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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小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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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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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04: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泉州税务
标题: 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小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k5ODQzOQ==&mid=2653475608&idx=2&sn=4de5e507355c0d22adebfc16c20270d1&chksm=bcee95908b991c86df343678a43712aac3eb631bc4eda4b78bd50c85cc8069bbdaf9d30928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1 16:01 编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解答
政策小贴士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实行申报即享受免征。

问:缴费人如何申报享受减免政策?
答: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问:免征期间还需要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吗?
答:要的。在2020年免征期间,缴费人仍需按照规定时限申报,如实填写应征收入,系统将会自动减免费款。
问:已缴纳的所属期为2020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享受免征,如何处理?
答:对已缴纳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缴费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文来源:泉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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