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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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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6 21: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8893&idx=4&sn=1569f3d19ca1beccd455406f1c82647a&chksm=80d5b56db7a23c7bb377287005b8b61f71efaf3dffce85521ace7fbe60278a984b128d9815a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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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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