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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持续关注】双支柱全球最新动态(周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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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8-28 19: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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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上周双支柱全球动态我们主要可以关注OECD、日本、越南、东盟、瑞士、德国、捷克和IASB等的最新动态,具体概述如下。

目 录
1、OECD与批评者争论税收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价值
2、两个政府间组织敦促发展中国家对OECD税收协议进行成本效益研究
3、日本发布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条例
4、越南财政部就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提案征询意见
5、东盟投资部长拒绝全球最低税并呼吁审查全球最低税
6、瑞士预计支柱二计划第一年可带来16亿瑞士法郎的收益
7、德国上议院审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案草案
8、捷克众议院审议转换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案
9、IASB批准了修订支柱二下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0、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USCIB)对支柱一下的金额B设计提出异议

文 章 内 容
1、OECD与批评者争论税收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价值

来源:Bloombergtax
8月24日,OECD回击了税收倡导团体针对15%的全球最低税规则太难管理且可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批评。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副主任Achim Pross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各国可以自由地从这些规则中得出自己的结论,并根据自己的情况改革税收制度。他的这番话回应了倡导团体和联合国对OECD主导的全球税收协议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批评。南方中心税收倡议旨在推动全球南方国家的税务合作,该组织继续与OECD就全球最低税的益处和其认为的征管复杂性发生冲突。南方中心的一位官员8月24日对Pross的评论做出了回应。
8月18日,南方中心发布的一份政策简报严厉批评了发展中国家采用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简报认为,虽然该规则和支柱二中的其他规则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灵丹妙药”,但它们难以管理,并且不能保证收入。该简报的结论是,税收激励改革、替代性最低税和“一般公司所得税改革”等其他措施都是“建议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明智和更有效的政策选择”。
针对南方中心的批评,Pross表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QDMTT的“合理空间”。支柱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不一定要改革,但现在有了一个空间,你可以考虑你的激励措施。因此,不同的国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你知道,有些国家可能会进行更广泛的改革。
Pross表示,他对以下可能性持开放态度,即各国将考虑替代性最低税等改革或更广泛的税收改革,以消除“低税零星”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需要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
Pross以新西兰为例反驳了支柱二规则下的合格税将难以管理的批评。该国今年早些时候发布了一项国内收入纳入规则(IIR)的立法草案,该规则针对的是缴纳税率低于15%的当地总部公司。该法律草案有两个条款提到了国内IIR,作为2007年《所得税法》的修订案。
Pross表示:因此,就法律起草和发展中国家起草法律的能力而言,我们并不认为这有多么复杂。他补充说:这并不是否认支柱二的复杂性,而是表示我们看到了可以提供帮助的模式和模板。
但是,南方中心高级项目官员Abdul Muheet Chowdhary于8月24日晚些时候给BloombergTax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如果一个国家只通过两个条款就能实施QDMTT,那将是一件好事。“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两个条款就能完成任务,为什么GloBE规则要有70页的立法模板和数百页的注释,再加上91页的征管指南呢?”
“新西兰是一个富裕的OECD国家,拥有庞大的税务管理机构,或许可以做到这一点,将他们的智慧浓缩在两个条款中,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起草者来说,要做到这一点仍然具有挑战性。此外,我们必须看看新西兰的国内IIR最终会发生什么,顺便说一句,它仅适用于总部位于新西兰的跨国企业(MNE)”,他所述的是国内IIR。
南方中心的简报认为,只有当公司在“来源”国或利润实际产生的国家申报超额利润,并且不将这笔钱转移到低税辖区时,QDMTT才能发挥作用。
Pross和OECD税收政策部门代理主管John Peterson都表示,一旦最低税率达到15%,新的支柱二规则将使企业重新考虑将利润转移到低税或无税辖区的相关成本。公司必须决定,与在支柱二出台前在低税辖区节省更多纳税义务相比,节省5%甚至7%的纳税义务是否值得建立中间结构。Pross表示,通过这种方式,支柱二规则就能阻止利润转移策略。
但Chowdhary反驳了这一推论,认为公司仍会将利润转移到最低税率为15%的辖区。“在阿根廷运营的MNE仍有动力将利润转移到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子公司,因为与阿根廷的35%相比,它在那里面临的纳税义务较低,仅为15%。这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如此。
思迈特提醒:2021年达成的全球税收协议规定了15%的全球最低税,称为支柱二,并建议重新分配大型MNE的剩余利润,称为支柱一。支柱二规则包括QDMTT,允许各国在国内适用符合协议立法模板的15%的征税。尽管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58个辖区正在全力推进支柱二的实施,然而世界一些地区对OECD提案的抵制似乎越来越强烈且声音也越来越大,就在8月19-20日于印度尼西亚举行的第55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印度尼西投资部部长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以及东盟投资区(AIA)理事会主席Bahlil Lahadalia拒绝接受全球最低税提案,认为这只是西方发达国家自私自利的“诡计”,在发展中国家采用全球最低税规则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查,并强调了对这些规则可能导致国际投资竞争力下降的担忧。

2、两个政府间组织敦促发展中国家对OECD税收协议进行成本效益研究

来源:南方中心
8月23日,南方中心和西非税收征管论坛(WATAF)发布了《南方中心—西非税收征管论坛(WATAF)关于OECD双支柱解决方案联合特别技术会议的成果声明》,建议发展中国家对OECD主导的全球税收协议进行仔细的成本效益分析。
两个组织警告称,根据138个辖区达成的全球协议,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将减少。该协议要求将公司的剩余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称为支柱一,并设立全球最低税,称为支柱二。
OECD包容性框架指导小组中负责税收政策、立法和征管的官员以及代表非洲和拉美国家的专家出席了7月份的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声明强调,支柱一金额A(重新分配大型公司征税权的规则)及其安全港的最终草案可能会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收入。这些组织还指出,15%的全球最低税很可能被各国作为上限而非起点处理。而且,两个组织建议成员国对最低税金额A和应税规则(STTR)的潜在收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STTR是一项协定条款,规定如果在另一国征收低税,则对某些集团内部所得征税。
两个组织称,成员国应考虑与最低税规则相一致的其他政策选择,如替代性最低税或QDMTT,根据支柱二规则,这允许各国对国内公司征税,而不会把收入流失到其他辖区。
成果声明还强调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和积极参与”全球税收讨论的重要性。成员们同意继续与OECD和联合国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税收协议中仍然存在的挑战。
思迈特提醒:尽管目前欧洲、亚太地区的国家正在努力推进支柱二的实施,但是一直以来发展中国家此前曾对支柱二的进展表示失望,认为这些规则难以管理,且收入增长有限。详情敬请关注TPPERSSON后续分享内容

3、日本发布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条例

来源:日本财政部
6月30日,日本财政部发布了2023年第47号财政部令,修订了《公司税法实施条例》。该实施条例中包含了实施OECD全球最低税主要部分的收入纳入规则(IIR)。根据日本修订后的公司税法,日本IIR将允许其对在低税辖区设有子公司且有效税率低于15%的日本母公司实体征收补足税。财政部令是继国会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的2023年税制改革法和内阁于2023年6月16日发布的内阁令之后的又一部法律,其规定了日本IIR的实质性细节。这些法律和条例参考了OECD发布的GloBE规则,如2021年12月20日的立法模板、2022年3月14日的注释及其解释性示例、2022年12月20日的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以及2023年2月2日的征管指南,但OECD于2023年7月17日发布的第二套征管指南GloBE信息报告表指南的相关规定还尚未纳入日本最终确定的法律和条例。
思迈特提醒:实施条例主要包括外币折算、特定财务会计准则的范围及征管13个方面的内容。详情敬请关注8月29日TPPERSON分享内容

4、越南财政部就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提案征询意见

来源:越南财政部
8月23日,越南财政部开始就一项决议草案征询意见,以确保MNE集团国内成员的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与OECD支柱二保持一致。该提案包括以下措施:(1)如果在集团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前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的年合并营业收入至少达到7.5亿欧元(8.108亿美元),则适用该税;(2)制定QDMTT的计算标准;(3)如果根据GloBE规则,越南的平均收入达到规定的收入门槛,则在该财年征收零税率的QDMTT;(4)根据GloBE规则,规定在财年结束后9个月内缴纳税款并提交信息报告表。该提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思迈特提醒:该提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排除实体)、QDMTT、纳税申报及缴纳、外币折算、安全港规则等。8月21日,越南工贸部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支持服装纺织、鞋类、电子、汽车生产和组装以及机械工程的零部件和材料供应企业,以促进越南配套产业的发展。拟议的支持政策包括3%的利率补贴,有望刺激零部件供应企业提高竞争力,参与MNE的供应链。该部表示,企业必须不缴纳全球最低税才有资格享受扶持政策。据该部称,这些支持将包括企业所得税激励、投资促进支持、人力资源培训、研发、技术应用、改造和转让以及信贷支持,以使国内企业成为MNE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央预算将通过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部分供应项目的越南盾中长期贷款提供3%的利率补贴。信贷支持的期限将与贷款期限相等,但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不超过10年。该政策将适用于2030年底之前签署和发放的贷款。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5、东盟投资部长拒绝全球最低税并呼吁审查全球最低税

来源:BKPM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于8月19—20日在印度尼西亚三宝垄举行,由印度尼西亚担任主席国。东盟投资部长们在8月20日的一份声明中称,东盟成员国必须对全球最低税规则进行审查,因为这些规则只会使发达国家受益,并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激励措施产生不利影响。
印度尼西亚投资部长Bahlil Lahadalia在声明中表示,全球最低税规则没有给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的待遇,前者必须为后者留出吸引投资的空间。东盟各国投资部长一致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以使新规则惠及更多国家。
Lahadalia还表示,如果过早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那么企业将开始在本国发达国家投资,并扰乱在东盟国家的下游投资。新规则还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送原材料。全球最低税规则只不过是发达国家的“诡计”。
文莱投资部长AminLiew Abdullah也表达了Lahadalia对全球最低税规则的担忧。他补充说,必须考虑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以确保它们有平等的机会实现经济增长。
声明指出在东盟投资特别报告中确定了包括全球最低税在内的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关于国际最低税规则的实施,会议注意到该报告强调了对流向该地区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影响,并将进行深入研究。
部长们还重申了在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环境中加强东盟投资竞争力的共同承诺,并指出将尽早发布特别报告。
思迈特提醒:东南亚国家联盟(英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缩写:ASEAN,简称:东盟),于1967年8月8日在泰国曼谷成立,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东盟有10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缅甸、越南。除缅甸、柬埔寨、老挝和菲律宾外,其他东盟成员都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的143个成员国之一,该框架于2021年10月达成共识实施作为双支柱全球税收改革计划一部分的支柱二。双支柱计划是BEPS项目第1项行动计划的后续行动,重点是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的目标是确保在前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集团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在其拥有成员实体的所有辖区的有效税率达到15%。支柱二的核心是GloBE规则,该规则建立了补足征税框架;但是,各国也可以采用与GloBE规则一致的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在内的许多东盟国家已开始采取措施实施GloBE规则

6、瑞士预计支柱二计划第一年可带来16亿瑞士法郎的收益

来源:瑞士联邦委员会
8月24日,瑞士联邦委员会发布了瑞士2024年预算案和2025年至2027年财政计划的发布。根据瑞士2024年预算案,瑞士预计将从其支柱二立法实施的第一年中获得16亿瑞士法郎(约18亿美元)。
根据政府8月23日向议会提交的预算案,2024年的收入预计为831亿瑞士法郎,比2023年的估算高出5%,而政府预计支出为897亿瑞士法郎。瑞士预计将在2026年从补充税中获得16亿瑞士法郎的收入,其中4亿瑞士法郎将归联邦政府所有。联邦财政部此前报告称,瑞士半数州可能会在该税实施的第一年合计增加5.3亿瑞士法郎的收入,但当时有13个州尚未提交估算。
思迈特提醒:OECD改革全球公司税规则的双支柱计划的支柱二将确保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集团在其开展业务的所有辖区缴纳15%的有效税率。该计划主要依赖于一个名为GloBE规则的补足征税框架,其中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UTPR(最初称为低税支付规则,有时也称为低税利润规则)。各国可选择根据这些规则实施国内最低税。这些税将在GloBE规则之前适用。瑞士是BEPS包容性框架内143个辖区之一,这些辖区已达成共识对国际公司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瑞士计划通过分阶段实施补充税(国内最低补足税)和IIR来实施支柱二,其中包括通过一项临时法令,使最低税规则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一旦支柱二的适用性足够明确,瑞士议会计划通过一项联邦法律,废除临时法令。瑞士选民已于6月18日批准通过支柱二规则

7、德国上议院审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案草案

来源:德国议会官网
8月18日,德国议会上议院接受审议第365/23号法案,该法案旨在将欧盟第2022/2523号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确保对欧盟境内的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该法案包括以下措施:(1)适用于在前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合并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8.14亿美元)的MNE集团;(2)实施OECD支柱二的核心要素,并考虑GloBE立法模板;(3)根据规定,征收15%的最低税率,对有少量国际活动的公司集团实行五年免税;(4)实施主要和次要补充税制度,以及国内补充税;(5)为MNE规定过渡安全港规则,以通过国别报告(CbCR)显示有效的高征税;(6)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
思迈特提醒:德国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的143个成员之一,该框架于2021年10月8日就全球公司税制度现代化的双支柱计划达成了广泛的政治协议。德国财政部在就该法律草案进行了两次咨询(第一稿于3月20日发布第二稿于7月10日发布)后,德国内阁批准了该立法草案。该法案必须由德国议会两院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后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8、捷克众议院审议转换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案

来源:捷克议会官网
8月18日,捷克众议院接受审议第515/0号法案,该法案旨在转化欧盟第2022/2523号指令,确保对欧盟境内的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该法案包括以下措施:(1)对在前4个会计期间中至少有2个会计期间年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8.18亿美元)的集团征收补足税,以确保最低有效税率为15%;(2)对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对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适用低税利润规则(UTPR);(3)规定指令中包含的或基于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的排除,以减轻征管负担;以及(4)对来自国内来源的收入引入合格国内补足税,以维护国家对来自其境内来源的收入征税的主要权利。
思迈特提醒:5月15日,捷克政府发布了实施《最低征税指令》(2022/2523)的法律提案草案。在经过征询意见后,捷克政府批准了该提案草案。需要提醒关注的是:为使该法案生效,议会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批准该法案,并必须由总统签署该法案,而且该法案必须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发布。

9、IASB批准了修订支柱二下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来源:IFRS官网
8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召开了一次补充会议,会议批准了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为OECD全球最低税规则范围内的中小主体规定了暂时豁免。
该次补充会议讨论了修订中小主体国际会计准则第29节,以反映中小主体准则所依据的IAS12号“所得税”的最新修订。
IASB在利益攸关方对IAS12号修订项目作出回应后开始考虑修订《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出GloBE规则也可能影响使用该准则的大型私营公司和MNE子公司。
IASB技术人员在6月1日—7月17日就包含准则修订建议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公众咨询后提出了几项建议。
这些修订将使中小主体强制暂时豁免确认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税资产和负债,也无需披露本应披露的有关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理事会还同意不明确规定这种豁免的期限。
理事会成员投票赞成要求受支柱二影响的中小主体披露其已适应暂时豁免,并赞成将国内税制度下的递延所得税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IASB还同意,在各国颁布或实质上颁布尚未生效的支柱二立法期间,将不再引入新的披露要求。修订后的准则还将要求中小主体单独披露与支柱二相关的税收费用。
此外,理事成员还投票决定在准则第29.38段的披露目标中增加文本,以明确“其他事件”包括支柱二立法的颁布或实质上颁布。
理事会成员表示,最终修订可能只适用于少数中小主体,但目前还不清楚有多少中小主体会受到影响。暂时豁免和披露要求将在最终修订案发布后立即生效,可能在9月底。
思迈特提醒:支柱二规则制定了一个补征税框架,主要包括GloBE规则,旨在确保集团年合并收入在前4个财年中有2个财年超过7.5亿欧元的MNE在其成员实体所在辖区的缴纳15%的有效税率。GloBE规则采用共同税基,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账目进行计算。范围内的MNE将以辖区为基础计算其成员实体的ETR。如果这些实体的ETR低于15%,那么最终母公司将在其原居住国辖区为这些实体缴纳补足税的差额。以上这些修订就是为了响应OECD双支柱税收改革协议的支柱二做出的。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10、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USCIB)对支柱一下的金额B设计提出异议

来源: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USCIB)
8月25日,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USCIB)在致OECD的一封信中称,其成员“认可OECD在2022年12月咨询之后于今年7月17日发布的咨询文件中反映的金额B设计的更多细节和进展”。有效设计的金额B有很大的潜力来实现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征管简化性和稳定性的目标。然而,如果不完全披露基本的经济分析和可比数据集,那么金额B的设计和定价机制基本上就是一个“黑箱”,无法进行知情审查。
8月25日,USCIB副总裁兼国际税收顾问Rick Minor表示:正如我们在信中详细描述的那样,我们对第二次尝试开发设计特征感到失望,这与我们最初对金额B的期望相去甚远。
USCIB在信中声称,只有将金额B作为安全港规则实施,才能提供足够的确定性。范围界定和定价机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和主观性,只会将税收争议转移(并可能恶化)到范围界定等其他问题上,而不是减少围绕营销和分销活动产生的调查争议总金额。
USCIB认为,OECD 7月17日提案的范围过于狭窄(将服务排除在外),将把转让定价争议转化为有关特定交易是否包含在金额B范围内的争议。因此,“金额B的当前设计可能会导致数字产品和服务或数字和非数字产品的分配的分散处理”。信中补充道,服务业是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且不断增长的部分,如果不引入微利排除规则(至少是),那么服务业将被排除在金额B之外,这会给商品和服务的捆绑分配带来重大的征管障碍。
OECD的咨询文件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备选方案A和备选方案B,以规定更精确的基础日常分销活动定义。备选方案A倾向于采用差异化定价的数量限制金额B,而备选方案B则根据咨询文件指南中列出的示例,规定了单独的定性范围标准以排除非基础分销商,因为这些分销商的相关功能和资产很难确定。
USCIB称,其认为备选方案B的论据并不令人信服,因为该方案将通过定性审查引入主观性,从而带来不确定性。
Minor表示:我们只能在备选方案A和备选方案B之间做出选择,我们更倾向于备选方案A,有人会表示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USCIB断言,设想中的定价机制非但不会简化转让定价,反而会带来更多的复杂性。为缓解这一问题,应允许纳税人使用MNE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准则或当地实体的会计准则来为金额B目的进行计算。对合格辖区使用其他矩阵将削弱确定性。最好使用单一全球定价矩阵,以避免数据超载。税收确定性还需要“同行评审程序”......以监督一个辖区是否在不适当地使用金额B。
Minor指出:我们将继续支持以深思熟虑的方式推进金额B。我们在信中提出了一些好的想法,并希望这将促使我们在本轮咨询中朝着我们所希望的简单化方向发展。无论如何,我们认为有必要就下一个设计版本再进行一轮咨询,因为我们仍然需要一个可持续的金额B解决方案。
思迈特提醒:金额B是OECD双支柱全球公司税改革计划支柱一的关键部分,OECD BEPS项目的第1项行动计划是在BEPS包容性框架内,139个辖区已就该计划达成共识。在7月17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OECD秘书长Mathias Cormann介绍了双支柱下的进一步交付成果。金额B框架的目的是规定一种一致的方法,用于识别和确定范围内基础分销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防止对适用于适用实体的方法产生争议。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安排是基础、属于金额B的范围、可管理且符合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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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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