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NO.2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企业 如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规定,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PART NO.3 企业如何办理与海关 跨境电商数据对接?
海关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
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PART NO.4 9610、9710、9810监管方式下的跨境电商业务通关流程分别是怎样的? (一)跨境电商直购进口(96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