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序号
| 行业
| 征收率(%)
| 1
| 制造业
| 1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0.5
| 3
| 服务业
| 1.5
|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 5
| (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 2.5
| 4
| 娱乐业
| 2.5
| 5
| 建筑业
| 1.5
| 6
| 交通运输业
| 1.5
| 7
| 其他
| 1
|
二、计算公式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嘉兴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双定户附征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