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了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项:

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供稿:肇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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