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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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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25 2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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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服务号
标题:
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十六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Y3MjAyMw==&mid=2649582809&idx=2&sn=26c5c55c09672a4854ab5ccba4d739b5&chksm=88438be1bf3402f7e26244945838f324c7d7b386c41c44ec1a23f00f760f73878ca5d01d506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5 16:59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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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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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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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优惠备案?
?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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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规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能否可以同时享受?
?
问题解答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如何操作?
?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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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5.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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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6.勤工俭学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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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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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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