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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则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更多详情请查看详细公告。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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