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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HR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时,按照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前12个月中包含2个月的病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的80%支付,这2个月的病假工资是否计入计算基数?如果是非全月病假是否计入?
一、经济补偿基数法律规定及标准
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时按照月应发工资计算,上限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限支付经济补长的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
我们发现:政策中并未明确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是否包含病假工资,但肯定的是非全月病假的月工资是计入的。所以,我们重点分析支付全月病假工资的情况是否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全国各地如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时是否包含病假工资?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全月病假工资月份?目前全国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包含,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时,持此观点的法院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等地法院的判例倾向于此种观点。
比如:北京在(2019)京03民终1254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宋某休病假,2016年12月12日公司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中的部分月份宋某的工资低于正常出勤期间工资,系因宋某休病假导致,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一审法院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宋某的平均工资核算的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第二种观点,不包含,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浙江、内蒙、四川、云南、福建等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文件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不包含全月病假工资。
比如: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11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再比如: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93号,案例6.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否以病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该案例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客运公司主张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20元支付经济补偿,但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反映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状态下的收入水平,故依法认定应根据赖某的工作年限与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否包含全月病假工资,各地口径存在差异,用人单位要结合当地的政策确定计算方法。再提醒一点是:加班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各地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同样要结合当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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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鑫(GengXin)
众合云科51社保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北京日报》和《经济观察报》特邀专家;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专访嘉宾;重庆、湖北经济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者培训班特邀讲师;天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专家成员;“湖北工匠杯”首届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北京物资学院企业家课堂校外导师;大成律所“青竹计划”劳专委系列特聘讲师。
曾任职北京人社局8年,融会贯通政策与管理逻辑,精通全国各地劳动用工与人力政策实务,领衔众合云科研究中心多个研究项目,多家机构特聘专家和专访嘉宾,曾主导多家知名企业用工实战设计,被誉为“最受欢迎的HR实战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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