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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快收藏!一文了解非正常户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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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9: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纳税人,快收藏!一文了解非正常户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151628&idx=3&sn=23817952447854a0ce785657d9dbd2e4&chksm=800afd4ab77d745ce4d6f007c2c033968551cf9d3771187d3d215e10921273aced36d6b7848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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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的自动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非正常户的消极影响
1.非正常户相关信息会被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2.非正常户开具发票受到影响
1.一方面,发票无法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另一方面,已开具发票受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3.影响纳税信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六条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
4.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重新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有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的申请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非正常户解除

非正常户解除
【路径功能】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非正常户解除】或在搜索栏搜索“非正常户解除”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01
步骤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非正常户解除】模块。


02
步骤二
系统会自动提醒需要处理的违法违章事项,点击可以查看明细。将违法违章事项处理后,进行非正常户解除操作。

【查看进度】
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批量零申报(解除非正常户用
【路径功能】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批量零申报(解除非正常户用)】或在搜索栏直接搜索“批量零申报”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01
步骤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批量零申报(解除非正常户用)】模块。


02
步骤二
选择所属期起止后,点击申报即可。

【查看进度】
申报信息查询:【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 END -

来源:安徽税务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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