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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格外引起主管税务部门的关注——高新技术企业尤其如此。只要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口径的研发费用差异较大,就可能会被通知要求写差异说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和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不同,且不同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有差异,在申报时,二者不一致本属于很正常的事情。但在正常情况下,两者差异通常不会太大(具体可参看《研发费用的不同口径对比及实务案例》 )。
只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每年有不少于20%的抽查比例,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并无此特殊要求。
基于对自身研发费用财税合规的不自信,很多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往往会将研发费用大打折扣,只选择部分研发费用填报。而维持高新技术企业,又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的限制,在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则将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通常会如实填报。
如此一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和高新研发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就成了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
接到通知要求写差异说明后,若只想简单应付肯定无济于事。如何才能将这个说明写得有理有据呢?
提供一个参考模板,有兴趣可以看看。
加计扣除低于高新研发费用的说明
XX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成立于XX年,是一家从事XX的公司。我司注重研发投入,已经取得X项知识产权;取得了XX,XX等多项荣誉。
我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年度研发费用金额金额XX元,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XX元。低于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本年度高新研发费用,不存在疑点,情况属实。
我司本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低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高新研发费用,主要原因如下(注:各公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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