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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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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8: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辅导】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贴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50491&idx=4&sn=adf077f0442751d331bb4252cea58764&chksm=8bae4347bcd9ca51c9b489510610aca11b00aeddd138460b4f53e9d1d8b913d3b4f269e229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4 11:06
二维码: -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重点群体创业活力,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更加便利的享受优惠政策,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持续优化升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具体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适用群体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减免操作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如纳税人为首次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在增值税申报界面上方选择【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

2.点击【增行】,选择工作年度,填写“招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必填信息,选择“重点群体人员类型”,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3.在主附表树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根据实际情况点击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对应的“减免税(费)额”。


4.在主附表树选择《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一、减税项目”栏次中,根据实际情况点击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本期发生额”及“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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