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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纳税人,“燃暑”出游季,这些税惠政策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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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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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7: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旅游业纳税人,“燃暑”出游季,这些税惠政策别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12547&idx=4&sn=bc4b572ec017f24642b5314d8526f69a&chksm=88196e64bf6ee772546d970dfb4d3978ca6e65b988bbc150300061ea6208dcad131e3d28722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5 17:03
二维码: -




符合规定的门票收入
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土地和房产
可享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分别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旅游服务
可选择差额计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
可享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符合条件的境外旅游
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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